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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的税务问题(香港篇)
来源:未知作者:企业服务2021-08-05 10:3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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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香港的税制介绍

 

香港企业所得税实行16.5%的税率,股息或资本利得不纳税。

 

二、你问我答

 

 大陆企业转让持有的香港公司的股权,在大陆交税还是在香港交税?

 

用以下表格可以说明:


 香港公司转让其持有的大陆企业的股权,在大陆交还是在香港交税?导管公司是指什么?

 

用以下表格可以说明:


但如果该香港公司只是“导管公司”,大税税务局会否定其“受益所有人”的身份,从而仍要求其在国内交税,如果涉及下述任一情形的话:

 

(一)该香港壳公司有义务在规定时间(比如在收到所得的12个月)内将所得的全部或绝大部分(比如60%以上)支付或派发给第三国(地区)居民。

 

(二)除持有所得据以产生的财产或权利外,香港壳公司没有或几乎没有其他经营活动(但投资活动本身也可以算是经营活动)。

 

(三)在香港壳公司是公司等实体的情况下,申请人的资产、规模和人员配置较小(或少),与所得数额难以匹配。

 

(四)对于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财产或权利,香港壳公司没有或几乎没有控制权或处置权,也不承担或很少承担风险。

 

(五)缔约对方国家(地区)对有关所得不征税或免税,或征税但实际税率极低。

 

(六)在利息据以产生和支付的贷款合同之外,存在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数额、利率和签订时间等方面相近的其他贷款或存款合同。

 

(七)在特许权使用费据以产生和支付的版权、专利、技术等使用权转让合同之外,存在香港壳公司与第三人之间在有关版权、专利、技术等的使用权或所有权方面的转让合同。

 

从材料和程序上看,会审查的资料包括:公司章程、公司财务报表、资金流向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人力和物力配备情况、相关费用支出、职能和风险承担情况、贷款合同、特许权使用合同或转让合同、专利注册证书、版权所属证明,以及代理合同或指定收款合同等资料。如果税务局意图认定其为“壳公司”或“导管公司”(从而要求补交税的),在内部程序上应当取得省级税务机关的批准。

 

 香港公司作为股东,取得的大陆公司的股息,在大陆还是香港交税?

 

用以下表格可以说明:

 

 香港居民个人作为股东,取得的大陆公司的股息,在大陆还是香港交税?

 

用以下表格可以说明:

 大陆企业作为股东,取得的来自香港企业的收入,在哪里交税?如何交?

 

用以下表格可以说明:

 


 香港企业或个人,要享受大陆香港之间税收优惠的,要符合什么条件?提交什么文件?

 

如果是香港自然人的,应凭其香港身份证和香港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及上一纳税年度在港的缴税单,对其居民身份进行认定。

 

如果是香港公司的,可依据香港有关当局出具的公司注册证书(副本)或商业登记证核证本。

 

在特定情况下,大陆税务局还有权要求提供香港税务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例如:税务局对该香港居民的身份有怀疑的、涉及股息分红、转让财产(股权、知识产权等)。

 

 香港公司取得的来自大陆企业的收入,如咨询费,如何交税?在哪交?常设机构如何认定?

 


 大陆香港双重征税的部分,如何抵免?

内地对内地居民就来源于香港的所得向香港直接缴纳的所得税,给予直接抵免;对内地居民公司就香港居民公司支付给他的股息向香港间接缴纳(由香港居民公司直接缴纳)的所得税,在内地居民公司拥有香港居民公司股份不少于10%时,给予间接抵免。同时,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的数额,不应超过由内地税法设定的限额。

 

直接抵免,是指企业直接作为纳税人就其境外所得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在我国内地应纳税额中抵免,主要适用于营业利润所得、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间接抵免,是指境外企业就分配股息前的利润缴纳的外国所得税额中由境内居民企业就该项分得的股息所得间接负担的部分,在内地应纳税额中抵免。

 

三、税收筹划的空间和风险

 

 既不在大陆也不在香港交税的可能性

 

大陆对中国居民企业采取的是全球纳税原则,即只要是中国居民企业在全球取得的收入(理论上)都要在国内纳税。而香港采取不是全球纳税原则,在香港注册或者在香港以外注册但实际管理机构在香港的公司,都属于香港居民企业,其来源于香港以外的收入,无需在香港纳税。这就产生了税收筹划的空间,即大陆企业注册成香港居民企业,这样既在大陆不交税、也在香港不交税,事实上很多企业也是这么干的。但随着大陆国税总局反避税措施的加强,强调穿透导管公司,大陆税务机关会主张该香港公司是“受控外国企业”,从而仍应在大陆交税。因此上述空间虽然仍然会存在,但会面临更多的挑战。

 

 常设机构的风险

 

内地企业在投资香港之后,在日常运营过程中,常常出现内地公司的雇员在香港工作、香港公司的经营活动基本在内地发生及香港公司的雇员在内地工作等情形,根据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的规定,这些情形存在在香港或内地构成常设机构的风险,进而导致需就归属常设机构的利润在香港缴纳利得税或内地缴纳所得税的风险。因此,内地投资者应当注意其在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尽量降低相关的税务风险。


[责任编辑:王泽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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