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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备案要点:交易结构设计、备案材料注意事项、基金募集及合格投资者要求
来源:未知作者:企业服务2021-11-29 10:42:49

目录

一、基金交易结构设计要点

1.托管及募集监督的架构考量

2.托管及募集监督备案要求

3.双GP基金架构设计

4.关联交易

二、基金合伙协议及备案材料重点

5.可转债及债权投资

6.维持运作机制

7.基金存续期限及封闭运作

8.风险揭示书

三、基金募集及合格投资者要求

9.关于基金募集完毕的要求

10.投资者出资能力

四、交流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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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交易结构设计要点

 

1.托管及募集监督的架构考量

 

基金的交易结构设计中,按照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是契约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契约型的私募投资基金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

 

第二类是合伙型/公司型,分以下三种情况考量:

 

(1)直接投资或者通过备案的基金产品或资管计划投资,这种情况下非强制托管,可选择无托管模式。但是如果基金合同或者合伙协议中约定无托管的话,要明确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同时需要有募集结算资金监督的机构。

 

(2)嵌套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等特殊目的载体的产品结构,也就是SPV的方式,必须进行托管。托管机构需要持续监督基金和SPV的资金流,包括事前相关的资金划转路径,事后获取并保管资金划转及投资凭证。

 

对于这种结构各家托管态度不一,目前积募合作的托管机构通过SPV的方式投资可以正常准入,当然对于托管准入审批的难度和材料上的要求也会相应的增加。根据积募的经验来看,托管比较关注SPV是否持有标的公司的股权,股权是否进行实缴,是否能够提供其投资文件和确权凭证,包括 SPV目前持有标的公司的股权与本次投资的规模是否匹配等一系列相关的要求。

 

(3)对于备案后拟扩募的私募基金,必须托管。

 

2.托管及募集监督备案要求

 

 

有托管

 

在基金的实缴出资证明处,需要上传托管人开具的资金到账通知书,只上传募集户的银行流水是不行的。

 

无托管

 

即单募集监督的情况,需要注意以下4点内容:

(1)实缴出资证明,需要上传会计师事务所开具的基金验资证明,或者是投资者将投资款打入基金募集账户的银行回单,通常情况下后者是最常见的一种操作方式,一般不会选择验资证明。

上传银行回单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在银行柜台打印纸质回单,再进行扫描;第二种是通过网上银行打印电子回单。

(2)无托管协议,也就是保障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一般来说,无托管协议中应写清基金账户的管理方案,针对风险事件或者出现纠纷,对应的处理预案和解决方案如何。无托管协议需要由全体合伙人签字,并加盖管理人公章,管理人不能单独出具。

如果不想单独签署无托管协议,也可以在合伙协议中明确标明。

(3)风险揭示书,如果基金为无托管,一定要明确地向投资者揭示无托管的相关风险。

(4)招募说明书,无托管的相关安排一定要写在招募说明书中。

积募有长期合作的托管/募集监督机构,如果大家有需求的话,可以联系积募小积灵(jmxjl666)、积募小助手(jmjm-666)。

 

3.双GP基金架构设计

 

一、双GP架构出现的原因

 

● 机构间合作共赢的需求。

 

目前权益市场比较火热,很多项目的额度一票难求。对于管理人来说,如果要同时具备募资能力和优质项目的获取能力,是一个不小的挑战。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就衍生出不同的管理人或者说不同的机构之间互相合作的需求,比如说管理人有募资能力,另外一方具有优质项目获取能力,那就可以通过双GP的方式共同打造一个产品。

 

● 部分强势LP希望参与基金的管理事务。

 

比如说LP中有国企或者产业基金,他们希望不仅仅只由管理人进行决策,于是通过在基金中担任GP的方式,对基金的投资和管理获取一定的监督和管理权限。

 

● 还有一些其他原因,比如关于税优地、收取carry的考虑等等。

 

基于上述原因,管理人对于双GP基金其实仍有较大诉求。虽然协会已经停止双管理人备案,但是双GP仍然可以。在双GP的情况下,需要由具有私募管理人资质的一个GP来作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

 

二、双GP基金架构设计

 

● 情形一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中担任普通合伙人, GP2是一个普通的机构,需要注意2点:

 

(1)由于基金管理人担任GP,所以整个基金不需要签署委托管理协议。

 

(2)GP2是普通机构,要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

那么,如果GP2是已登记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是否可以不符合合格投资者的要求,而适用于管理人跟投?

答案是GP2即便有管理人资质,由于他不在这个基金中担任管理人,所以是不能够适用于管理人跟投的,也就是说GP2必须符合机构投资者的合格投资者要求,即净资产要达到1000万,起投金额100万及以上。

● 情形二

 

基金管理人并没有在基金中担任GP,而是由与基金管理人有关联关系的机构作为GP。

 

由于基金管理人不在基金里担任普通合伙人,那么基金需要签署委托管理协议。

 

由于GP1、GP2都不是基金管理人,所以GP1、GP2都必须符合合格投资者的要求,不管是合伙企业还是公司,都需要满足净资产1000万,起投金额100万及以上。

 

关联关系如何定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当中所提到的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者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受同一实际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都构成为关联方。

 

● 延展思考

 

1.双GP的管理费及Carry如何收取?

 

首先,管理费只能由基金管理人收取,一切不是基金管理人收取的费用,都不可以用管理费名目。但是并没有规定说另一个GP不能收取固定的费用,所以需要换一个名目,比如说执行事务费或者是财顾费等等。

 

2.双GP可否设置双执行事务合伙人?

 

双GP就是以上所说的双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法》层面或者说资金合规层面,双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模式是可行的。

 

如果想采取这种结构,需要事前跟基金注册地的工商进行讨论。一般来说是可以的,根据之前备案通过的案例,也有设置双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情况。

 

3.GP是否可以是自然人?

 

经过与协会的沟通确认,自然人可以在基金当中做普通合伙人。但是如果自然人作为GP,大家对合伙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等进行一些考量。

 

4.是否可以设置3个及以上的GP架构?

 

从理论上来说3个GP或者4个GP都是可以的,因为合伙企业法只规定了,最少需要设置1个普通合伙人。但是在实操过程当中,要考虑到备案的风险。经过咨询协会,虽然没有禁止,但建议最多设置双GP。

 

4.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是指私募投资基金与管理人、投资者、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或者与上述主体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的交易行为。

 

对关联交易有三点要求:

 

第一,基金合同或者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事中信息披露安排以及针对关联交易的特殊决策机制和回避安排等。

 

第二,如果有关联交易的情况,要在风险揭示书的特殊风险中,对于投资者进行相应的风险提示。

 

在备案材料当中,要有底层资产估值公允的材料,还要准备有效实施的关联交易风险控制机制、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承诺函等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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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伙协议及备案材料重点

 

1.可转债及债权投资

 

一、债权投资的相关要求

 

 

 

根据《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债权的比例不能够超过20%。要注意几点要求:

 

第一,债权的期限要在一年以内,并且到期日需要不晚于股权投资的退出日。

 

第二,20%的比例,它的基数是私募基金的实缴金额,并不是该项目的投资金额。

 

第三,建议在投资之前,不太明确会不会通过债权投资的方式,或者是想在基金的投资方式中留一点缺口的,在合伙协议中一定要明确投资比例。根据之前遇到的反馈,需要管理人出具相关说明,并且LP也要签字,为避免反馈,建议明确投资比例。

 

二、可转债及债权投资的5种情况

 

1.对于投向未上市企业的可转债,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基金规模的20%。如超过该比例,出函说明合理性。

 

2.对于投向沪深交易所挂牌转让的私募可转债与可交债的,属于私募股权投资范围,无投资比例限制。

 

3.对于其中投向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的可转债,原则上不得超过基金对外总投资额的20%。但各地不同的交易中心有一定区别,没有标准化。

 

4.对于投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的可转债的,不属于私募基金备案范围,不予备案。

 

5.投资标的涉及“私募债”的,需要管理人来函说明投资场所、投资具体标的和交易方式。

 

2.维持运作机制

 

根据协会最新版的备案须知要求,需要对基金管理人无法履行相关职责的情况制定处理预案,尤其是底层标的还具有价值时,方便有依据处理。

 

实操中,通常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当出现基金管理人失去基金管理人资质,或者基金管理人破产清算时的几种处理方式。第一种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给其他有资质的管理人来管理。第二种可以通过合伙人大会决议,委托给一致选举出来的有资质的管理人进行管理;或者不再进行后续的处理,基金直接进入清算。但如果所投的标的还没有办法及时变现的话,清算是有难度的。

 

另外还要注意风险揭示书中,一般会约定:管理人承诺已和相关当事人约定好,客观上若丧失继续管理基金的能力,基金会有对应的安全保障,包括如何让维持基金运营和清算等。

 

3.基金存续期限及封闭运作

 

● 基金存续期限

 

按照最新版备案须知要求,基金投资期加退出期至少需要5年。

热门问题

 

合伙协议中约定了基金延长一年,能否算进基金的存续期?

积募:实际上,延长期不属于基金存续期限。

● 封闭运作

 

首先,特别强调不能赎回或退出,对于投资者实缴资金的部分不能够自行退出,并不是说现实中资金不能够分配,比如说项目退出、被投企业分红。有项目退出或者是分红的情况下,一般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会先回本,再分配收益。先回本,其实就会对于LP的实缴进行减资,这种方式也是可行的。

 

第二,比如一个LP认缴了5000万,但只实缴了一部分金额,并没有按照管理人的实缴出资节奏来实缴,这属于一般约定的违约投资者。如果违约投资者整个部分都没有实缴,可以对它进行除名,或者是把它违约的这部分,让新的LP来替代,这个方式属于基金份额转让,也是可行的。

 

第三,既然基金份额转让是不受限制,由于募集期可能没有那么长,或者是说目前的节奏不太理想,是不是可以留一部分认缴不实缴的份额,然后备案通过之后,再通过后续的份额转让来实现新的投资者入伙的操作?这会面临被协会反馈、面谈等风险,要谨慎操作。

 

● 符合什么条件的基金可以扩募?

 

基金必须是公司型或者合伙型

必须要有托管机构

基金扩募时一定要在投资期内

组合投资。投资单一标的资金不能超过基金最终总认缴出资的50%,即不能够超过扩募之后的认缴出资总额的50%。

集体决策。经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或经全体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通过。一般合伙协议中约定后续扩募,由基金管理人、投委会或者来决策,或者通过合伙人大会决议来决策。

符合上述条件之后,还要注意增加的认缴出资额不能够超过备案时认缴出资额的3倍,最终出资额不能超过4倍。所以备案前要规划好基金认缴规模,后续大概能募多少资金以及项目投资还需要多少额度等。

热门问题

 

备案时写的是组合投资,扩募之后,实际只投资了一个标的,这种情况下应该怎么办?

积募:不建议这种操作,协会已经明确说了需要组合投资才能扩募。

4.风险揭示书

 

关于风险揭示书重点关注以下5个问题:

 

投资者账号开通查询。协会在信披系统中增加了这个功能,同时要求管理人在风险揭示书中加上该条款。

 

单一投资标的。合伙协议以及风险揭示书中,一定要写明单一投资标的的标的公司,并加上标的公司的主营业务;招募说明书中增加估值测算,投资款的用途和退出的方式等,否则会被反馈。

 

SPV。不能照搬模板,要根据所备案基金的特点揭示相关风险。

 

特殊交易架构。风险揭示书中一定要在特殊风险处揭示交易架构可能会带来的一些风险,比较稳妥的方法是附上基金交易结构图。

 

【协会】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

下载地址:https://www.2in20.com/document-details/292

【积募】风险揭示书-2021(含投资者信披)

下载地址:https://www.2in20.com/document-details/292


[责任编辑:王泽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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