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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持牌机构是否去海南申请QDLP额度?
来源:未知作者:企业服务2021-11-29 11:25:39

境外持牌机构能否去海南申请QDLP额度?

可以的,根据海南省关于QDLP暂行办法,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包括内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外商投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

所以港澳台及境外持牌金融机构,可以申请海南QDLP试点额度。境外机构来国内申请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企业,也就是我们平时了解的QFLP,目前海南仅出台了关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管理办法,所以目前海外的机构来国内申请QDLP试点,也只能申请私募股权的QDLP试点额度。

------ 咨询电话:18510028322 ------

海南QFLP外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注册条件

1、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行业表述应当标明“股权投资管理”字样。

2、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具有至少2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管理人员:

(一)有5年以上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经历;

(二)有2年以上管理职务任职经历;

(三)有在境内从事股权投资经历或在境内金融机构从业经验;

(四)在近5年内无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3、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委托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具备资金托管能力和资质、在海南省设有分支机构且为二级分行级以上(含二级分行)的银行机构作为主办资金托管银行。

海南QDLP申请条件: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或等值外币,出资方式于货币,出资应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的约定或在取得试点资格之日起2年内(以孰早者为准)全部缴足;

(二)具备至少1名5年以上以及2名3年以上境外投资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主要投资管理人员;主要投资管理人员在近5年内无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

(三)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中任一主体或上述任一主体的关联实体应具备下列条件:经所在地监管机构批准从事投资管理业务或资产管理业务,具备所在地监管机构颁发的许可证件的金融企业,或具有良好投资业绩且管理基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基金管理企业;

(四)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中任一主体或上述任一主体的关联实体满足净资产应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资产质量良好,在境内外资产管理行业从业3年以上,且具有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近1年未受所在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无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五)存续经营的境内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应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且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至少一只私募基金的备案;

(六)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责任编辑:王泽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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