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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通过业务拆分方式做好税筹规划?
来源:未知作者:企业服务2021-12-22 11:51:39

某塑料制品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塑料扣板。该厂依法纳税,被税务机关授予“缴税先进企业”。

说实话,税收的无偿性决定了纳税人税款的支付是资金的净流出,无论纳税多么正当合理,多么光荣,但终究是纳税人利益的一种损失。在成本、费用等条件一定的情况下,纳税人的税后利润与纳税金额互为增减。

该厂厂长的老同学是一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他给该厂长做税收筹划。结合该厂的经营状况,经过几个小时的筹划,20万元的税款就有望节省下来了。

此厂2002年销售总额为980万元,其中销售扣板收入820万元,代用户安装收入160万元,缴纳增值税82.1万元。他们算了一笔账,认为此厂的业务是混合销售行为,税法对应征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规定销售额为货物销售额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合计数,按17%的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如果把从事安装的这部分人和业务同时从主营业务中分离出来,独立组成另一个公司,该厂的业务将涉及流转税的两个税种,即销售货物应纳17%的增值税,而安装业务属于营业税中建筑业税目的纳税范围,缴纳3%的营业税。这样将会使企业总体税负大大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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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分析如下:

(1)进项税额:进项税额主要是来自用于生产塑料扣板的原材料以及运费、电力和燃料方面。2002年全部进项税额为84.50万元,其中安装方面的收入仅涉及很少部分进项税额。因为安装业务是上门服务,不用考虑水电费的进项税额,2002年仅有手工作业工具和电动工具及配件的进项税额6200元。

(2)销项税额:全年销项税额为980×17%=166.6(万元)。

(3)应纳税额:166.60-84.50=82.1(万元)。

如果企业将安装业务独立分开,缴纳营业税,则全年应纳流转税额为(820×17%-84.50十0.62)十160×3%=55.52十4.8=60.3 2(万元),节税21.78万元,相应节约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838万元,两项合计节税23万元。这一次他下决心落实这个纳税筹划方案,马上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工商营业执照,并着手组建安装公司。

通过对国家税收政策方面的学习和理解,使自己增加了不少知识,特别在不违背国家税收政策的前提下,为企业合理避税及节税、为缓解企业资金压力、节约资金起到了较大的作用,现就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做一探讨。

所得税筹划就是在充分利用税法中提供的一切优惠基础上,在诸多选择的纳税方案中择其最优,以期达到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

一、 从存货计价方法看税收筹划

国家税法规定,存货的计价方法主要有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如果物价持续上涨,采用后进先出法可以使企业期末存货的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提高,从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达到减少所得税的目的;反之,如果物价持续下降,采用先进先出法,可以使企业期末存货的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提高,从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也达到了少缴纳企业所得税(递延性)的目的;而在物价上下波动时,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可使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较为均衡,避免高估利润,多缴纳所得税。2000年5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对后进先出法的使用进行了限定,即只有企业正在使用的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同时,才可以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或领用存货的成本。因此,对企业来说,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只有当企业正在使用的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一致时,才可以使用后进先出法,否则只能采用别的存货计价方法。在物价持续下降时,企业应采用先进先出法,而当物价上下波动时,企业最好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以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

在存货当中还有一种特殊的存货就是低值易耗品,它的计价方法和一般的存货不同。国家税法规定,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可以一次扣除或分期摊销。一次摊销是在领用低值易耗品时,一次性摊销其成本;而分期摊销是在领用时先摊销一部分成本,再在以后分次摊销剩余的成本。我们可以看出,一次摊销与分期摊销法相比,前期摊销的费用较多,后期摊销的费用较少,从而使企业前期纳税较少,后期纳税较多,相当于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因此企业可选用一次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进行摊销,从而达到增加利润的目的。

二、 从企业销售收入的角度看税收筹划

纳税人如果能够推迟应纳税所得的实现,则可以使本期应纳税所得减少,从而推迟或减少所得税的缴纳。对一般企业来说,最主要的收入是销售产品的收入,因此推迟销售产品的收入的实现是税收筹划的重点。

在企业销售产品方式中,分期收款销售产品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收入确认时间,而订货销售和分期预收货款销售则在交付货物时确认收入实现,委托代销产品销售在受托方寄回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这样企业可以选用以上的销售方式来推迟销售收入的实现,从而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企业要综合运用各种销售方式,即使企业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又使企业的收入能够安全地收回。

另外,对于临近年终所发生的销售收入,企业应根据税法规定的确认条件进行税收筹划,推迟收入的确认时间,使当年的收入推迟到下年确认。例如:对于分期收款销售产品来说,对于本应在12月确认的销售收入可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在次年1月支付,从而将收入延迟到第二年确认。

综上述表明,两项措施的确能为企业获得一笔较大的无息贷款,但在费用开支方面,我们还应多动脑筋,合理节税,如:咨询费以运输发票、业务招待费以订货形式、用户安装费及运输采取直接对用户,不开增值税票等。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努力加强学习,有创新精神,作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对于企业来说,税收筹划能够合理节税、减轻税收负担、减少现金流出量。企业因此可以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但是,有时候节税、避税并不是或者并不仅仅是筹划人员能够完全左右的,还需要企业内部财务、管理、销售等各个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互相协作,通盘考虑,才能获得较好的节税效果,才能达到创造最大经济利益的目的。

例如,企业出于更新设备、盘活闲置资产等目的,有时会将不需用(已使用过)或者正在使用中的固定资产出售。但是,一个高的销售价格并不一定能带来一个高的现金流入。

假设企业拟将一艘已使用一年应征消费税的游艇出售,该艘游艇账面原值2000万元,已提折旧50万元,如果企业以2020万元的价格将此艘游艇出售,由于2020万元超出原值;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企业为此要缴纳增值税:[2020÷(1+4%)×4%]÷2=38.85万元,企业净收益为2020-38.85=1981.15万元。如果企业将价格降至1999万元销售,虽然从购买方那里取得的收入少了21万元,但是由于纳税义务的消失,企业净收益反而增加了1999-1981.15=17.85万元。 此外,由于销售价格的降低,企业掌握了交易的主动权,完全可以向购买方提出更为有利的付款要求,如要求其预付货款等。这样,企业现金流入增量就决不仅仅是17.85万元了。

因此,企业对出售此类资产的税收筹划,仅靠某一个部门的运作是很难出色完成的;在出售价格的制定方面、产生纳税义务计算缴纳税款方面等需要财务、销售、管理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互相协作,寻找能够为企业获得最大利益的价格,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责任编辑:王泽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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