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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私募基金迁入山东基金港有哪些财政奖励?
来源:未知作者:企业服务2021-12-22 11:57:22

为贯彻落实《淄博市推进基金机构集聚发展的十条意见》,发挥政策集聚效应,推进我市区域性科创金融高地建设,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细则。


------ 咨询电话:18510028322 ------


一、改革政府引导基金管理体制

二、降低政府引导基金管理机构门槛

三、放宽政府引导基金出资返投比例限制

四、基金募集规模奖励细则

(一)新设基金奖励

1、奖励对象

2019年11月21日及以后,注册在淄博并在中基协备案的私募

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机构。

2、奖励条件

(1)投资于中小微企业的天使投资基金,实缴资本达到 2000

万元;

(2)投资于科技型、创新型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实缴资本

达到 5000 万;

(3)投资于未上市企业的私募股权基金,实缴资本达到 1

亿元;

(4)已在中基协登记备案。

3、奖励标准

(1)实缴资金扣除政府性出资(含市与区县政府引导基金及—6—

国有企业出资,下同)后,按照 1%给予奖励。

上述 1%的奖励,由以下分项构成:

基金在淄博募集监管,奖励 0.1%;

基金在淄博托管,奖励 0.1%;

基金出资人(LP)为个人或注册地在淄博的机构,奖励 0.8%;

基金出资人(LP)为机构且注册地不在淄博,奖励 0.3%,并

按照本细则享受投资奖励、地方经济贡献奖励等其他奖励政策。

(2)基金募集完成后即可申请。

(3)基金管理人可以同时设立不同类型基金,基金规模可合

并计算。同一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基金募集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


[责任编辑:王泽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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