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创投 > 正文
上海注册私募基金公司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未知作者:企业服务2021-12-28 09:51:18

上海注册私募基金公司税收优惠政策

上海地区优惠政策

主要文件

上海金融办《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沪金融办通〔2011〕10 号)、《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浦府〔2012〕202 号 10 号)、《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等。

------ 咨询电话:18510028322 ------

落户奖励

(1)对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落户补贴;对法人金融机构增资,给予一定补贴。具体补贴是按其注册资本规模给予如下补贴(单位:人民币):(一)注册资本 1000 万元(含)至 5000 万元,给予 100 万元。(二)注册资本 5000 万元(含)至 1 亿元,给予 300 万元。(三)注册资本 1 亿元(含)至 5 亿元,给予 500 万元。(四)注册资本 5 亿元(含)至 10 亿元,给予 1000 万元。(五)注册资本 10 亿元(含)以上的,给予 1500 万元。(六)对金融机构在浦东新区新设第二家以上法人金融子公司的,给予该金融机构一定补贴。

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浦东: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规模,地方留成部分可达 50% 奖励,但没有明文规定。

个人所得税:

(1)上海对自然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收没有优惠政策。对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 5%-35% 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有限合伙人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 20% 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自贸区:对试验区内企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企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奖励,实行已在中关村等地区试点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纳税政策。即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 20% 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示范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 5 年。

金融备案:金融办前置审批,基本不批。


[责任编辑:王泽南]

相关资讯
优惠推荐
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