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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港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出口侵犯商标权货物被处罚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作者:小河2020-01-09 13:26:27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1月7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关于东莞市港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出口侵犯“Christian Dior”、“DELL”等商标专用权的手袋、电池等货物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关知罚字〔2019〕第4090号

当事人:东莞市港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地址:东莞市凤岗镇黄洞村金凤凰第二工业区广源物流城B区2栋三楼320号

法定代表人:林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1E9NL60

2019年9月17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跨境电商商品一批,出境载货清单号为5100495339241。海关查验发现,该批实际出口货物中有以下未申报货物:

1、标有“Christian Dior ”标识的手袋、4个鞋12双;

2、标有“DELL”标识的电池45个;

3、标有“COACH”标识的手袋310个;

4、标有“BALENCIAGA”标识的手袋52个、鞋21双;

5、标有“DR.MARTENS”标识的鞋176双;

6、标有“GUCCI”标识的手袋10个、鞋18双、围巾40条、衣服31件;

7、标有“UGG(图形)”标识的鞋446双;

8、标有“耐克钩图形”标识的鞋254双;

9、标有“VANS文字商标”标识的鞋23双;

10、标有“SAMSUNG”标识的耳机2945副;

11、标有“Rimowa Logo”标识的拉杆箱1个;

12、标有“OFF-WHITE”标识的衣服266件;

13、标有“LV”、“LOUIS VUITTON”标识的手袋87个、围巾107条;

14、标有“A图形”标识的车标79个;

15、标有“H图形”标识的车标40个;

16、标有“HONDA”标识的汽配12件;

17、标有“VW及图形”标识的车标336个;

18、标有“SKODA及图形”标识的车标190个;

19、标有“YSL图形”标识的手袋24个;

20、标有“PORSCHE及图形”标识的车标40个;

21、标有“Ford及图”标识的车标120个;

22、标有“丰田图形”、“LEXUS(图形)”标识的车标50个;

23、标有“NISSAN及图形”标识的车标21个;

24、标有“四环(图形)”标识的车标440个;

25、标有“ALIENWARE”标识的电池8个;

26、标有“hp及图形”标识的电池16个;

27、标有“BMW及图形”标识的车标80个;

28、标有“奔驰三叉星(图形/立体)”标识的车标392个;

29、标有“CITROEN”标识的车标80个。

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142510元。

商标权人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戴尔有限公司、科奇公司、巴隆夏盖、马汀博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古乔古希股份公司、德克斯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范斯公司、三星电子株式会社、里莫瓦有限公司、欧夫怀特有限责任公司、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大众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斯柯达汽车股份公司、伊夫圣洛朗股份公司、保时捷股份公司、福特汽车公司、丰田汽车公司、日产自动车株式会社、奥迪股份公司、戴尔有限公司、惠普慧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宝马股份公司、戴姆勒股份公司、雪铁龙汽车公司认为上述货物侵犯其在海关备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上述货物上擅自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Christian Dior ”、“DELL”、“COACH”、“BALENCIAGA”、“DR.MARTENS”、“GUCCI”、“UGG(图形)”、“耐克钩图形”、“VANS文字商标”、“SAMSUNG”、“Rimowa Logo”、“OFF-WHITE C/O VIRGIL ABLOH”、“LV”、“LOUIS VUITTON”、“A图形”、“H图形”、“HONDA”、“VW及图形”、“SKODA及图形”、“YSL图形”、“PORSCHE及图形”、“Ford及图”、“丰田图形”、“LEXUS(图形)”、“NISSAN及图形”、“四环(图形)”、“ALIENWARE”、“hp及图形”、“BMW及图形”、“奔驰三叉星(图形/立体)”、“CITROEN”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商标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出境载货清单及随附单证、海关查验记录、现场照片、海关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扣留现场笔录、商标权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当事人陈述书和出口货物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处罚款人民币286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海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锦渡海关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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