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资讯 > 正文
杭州艾尔柯制冷剂科技有限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作者:小河2020-01-09 13:40:00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1月8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关于杭州艾尔柯制冷剂科技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洋山关缉违字〔2020〕2号)》。

当事人杭州艾尔柯制冷剂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上海航丰报关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二甲醚7713千克,申报价格FOB46761美元,申报商品编号2909191000,出口退税率为9%,报关单号222920190003466709。经查,出口货物实际为MAPP GAS,主要成分为丙烯,并含有二甲醚等其他成分,应归入商品编号3824999990,出口退税率为6%。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洋山海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7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