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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云航水产有限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作者:小河2020-01-09 13:51:02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1月8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关于山东云航水产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洋山关缉违字〔2019〕163号)》。

当事人山东云航水产有限公司委托深圳市泛亚环球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9年11月10日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共计两票货物,申报名称均为冷冻带头带壳生南美白虾,申报数量共计38808千克,申报价格共计CIF227707.48美元,申报商品编号均为0306171900,进口关税税率为2%,报关单号分别为224820191000152662、224820191000152663。经查,进口货物实际均应归入商品编号0306172900,进口关税税率为5%,需提交《入境检验检疫》。

经核定,当事人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52677.72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货物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洋山海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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