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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深圳市三禾民有电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作者:小河2020-01-15 13:56:55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1月14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观澜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澜关缉字[2019]00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观澜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澜关缉字[2019]005号

当事人:深圳市三禾民有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兆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399252F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航社区振兴路101号华发大院2栋210

自2016年5月16日至2018年5月15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从深圳关区进口的一批片式多层瓷介电容共9票75项进口货物报关单涉嫌货物价格申报不实,实际进口货物价格与申报价格的差额为人民币73.45万元。当事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经计核,本案货物价值为人民币73.45万元,漏缴税款人民币10.30万元。

以上事实有《稽查通知书》、《税款计核证明书》、进口报关单、企业报告、购买发票、关税和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为证。

对当事人价格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

科处罚款人民币5.1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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