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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作者:小河2020-01-15 13:58:26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1月14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观澜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澜关缉字[2019]00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观澜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澜关缉字[2019]004号

当事人: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罗小平 海关编码: 440316056F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工业园路豪恩科技园厂房A栋第三层,B栋第一层、第二层、第三层、第四层

2019年7月29日,观澜海关稽查发现当事人自2016年7月30日至2019年7月29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集成电路等货物共673票,未申报香港至深圳的运杂费,存在漏报运杂费情况,涉及的运杂费合计人民币96.66万元,漏缴税款人民币13.72万元。

以上事实有《稽查通知书》、《税款计核证明书》、进口报关单、企业报告、关税和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科处罚款人民币2.06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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