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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约瑟家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西青第一分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打底裤被处罚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作者:小河2020-01-15 14:32:03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2019年12月17日发布的津市监青中罚〔2019〕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约瑟家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西青第一分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打底裤”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521元)2倍的罚款:罚款1042元;处没收违法所得:86.4元;没收“欧开蒂”品牌的“打底裤”5条。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青中罚〔2019〕25号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北京约瑟家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西青第一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11MA06L38M6E

住所(住址):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中北工业园阜盛道1号(永旺梦乐城)二层21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果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6301041971*****511

联系电话:15620****83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2019年10月18日,我执法人员接质量监督管理科转检验报告(编号:TTTS-CC19026-032),上述检测报告显示:北京约瑟家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西青第一分公司销售的“欧开蒂”品牌的“打底裤”,被判定为不合格,其中耐摩擦色牢度(湿摩)不符合GB31701-2015标准B类和FZ/T73045-2013标准合格品要求。质量监督管理科已于2019年9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测报告,并告知了当事人和生产厂家(欧开蒂(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和生产厂家(欧开蒂(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起复验。我局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核实,经初步核实,情况属实。局领导于2019 年 10月 18日予以批准立案。

经查,当事人从欧开蒂(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了9条“打底裤”,2019年8月28日,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购进的“打底裤”进行监督抽检,后出具检验报告显示(编号:TTTS-CC19026-032):上述商品被判定为不合格,其中耐摩擦色牢度(湿摩)不符合GB31701-2015标准B类和FZ/T73045-2013标准合格品要求。执法人员于2019年9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告知在规定时限内可以提起复验,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提起复验,对送达的检测报告(编号:TTTS-CC19026-032),无异议。上述商品共9条,因大小号之分,购进价格和销售价格不一,其中4件销售价格为49元/条,2件销售价格为59元/条,3件销售价格为69元/条,货值金额521元。购进价格为销售价格的6折,当事人已销售了2条,其中销售价格为49元/条的销售了1条,销售价格为69元/条的销售了1条,监督抽检过程中检测机构买样2条,销售价格均为49元/条,违法所得合计:86.4元。执法人员对剩余5条“欧开蒂”品牌的“打底裤”予以扣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抽样单》一份,检验报告(编号:TTTS-CC19026-032)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打底裤”的事实;

2、2019年9月20日,执法人员送达当事人检验报告(编号:TTTS-CC19026-032J)送达回证1份;涉案商品生产厂家欧开蒂(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书面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和生产厂家在规定时限内未提起复验,对检测结果无异议;

3、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经营资质情况;

4、2019年8月28日、2019年9月20日,2019年10月1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检查笔录各1份,证明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5、2019年10月23日对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阎菲进行询问调查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打底裤”的事实;

6、执法人员拍摄的涉案商品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打底裤”的事实;

7、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计算表一份,证明当事人涉案商品的货值金额的计算及违法所得;

8、检验机构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资质认定证书(编号:170011263663)1份,批准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检测(变更)的能力范围2页,证明检验机构检验资质;

9、GB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B类)1份,证明涉案商品执行标准。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打底裤”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工业产品的行为。当事人在涉案事件发生后、在处理过程中,无法律法规规定的从重、从轻行政处罚情节,决定从中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打底裤”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521元)2倍的罚款:罚款1042元;

2、处没收违法所得:86.4元;

3、没收“欧开蒂”品牌的“打底裤”5条。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19年12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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