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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创力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作者:小河2020-01-17 17:41:50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1月16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关缉一决字〔2020〕0007号】。

当事人:伟创力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龙珠社区润东晟工业园1栋7层、2栋1层、3层A、5-7层和3栋1-4层,联系电话:0755-89476888-8328。

当事人:庆益运输公司

地址:广东肇庆市西江北路23号之二首层第三卡101室

2019年10月31日,伟创力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委托庆益运输公司属下的粤ZDY99港车承运货物从皇岗口岸出境,持530120190016145755号报关单以进料对口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血糖测试仪连包装等货物一批,捆绑5100479202058号载货清单,经查,该报关单申报货物血糖测试仪连包装8450台实际未出口。当事人公司以上行为已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漏缴税款人民币17.36万元。

以上行为有以上违法事实有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查问笔录、税款计核证明书等为证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四)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伟创力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庆益运输公司予以警告,科处罚款人民币8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

2020年0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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