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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坤煊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作者:小河2020-01-17 17:44:35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1月16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关缉一决字〔2020〕0008号】。

当事人:长沙坤煊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金明

地址:湖南省长沙县黄花镇机场口社区长沙黄花综合保税区综合大楼二楼215-5号

2019年6月10日,当事人长沙坤煊贸易有限公司持530120191012257119号报关单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包装纸盒等货物一批,捆绑1100258728356号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由粤ZHR65港车承运从皇岗口岸入境,经查,根据《货运渠道知识产权状况确认书》,报关单第1项申报进口包装纸盒552千克,其中BURBERRY牌鞋盒7个5.6千克、SULWHASOO牌包装盒179个53千克为侵权货物,报关单第2项申报进口瓦楞纸箱1880千克,其中Ate牌汽车配件纸箱5千克、Valeo牌汽车配件纸箱65千克为侵权货物。侵权货物已入仓并移交处置处处置五科另案处理。530120191012257119号报关单第1项货物中,除去侵权货物58.6千克,剩余493.4千克与申报相符无异常。第2项货物瓦楞纸箱中,除去侵权货物70千克,剩余1810千克货物,经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鉴定属于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其余未见异常,被查获。当事人以申报不实的方式进口上述限制进口固体废物,且不能向海关提交许可证,已违反国家进口管理规定。

以上行为有《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报关单、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鉴别报告》、税款计核证明书、税款计核资料清单、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报告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26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

2020年0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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