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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荣昌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作者:小河2020-01-17 17:45:19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1月16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关缉一决字〔2020〕0009号】。

当事人:漳州市荣昌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王超

地址:漳州市龙文区朝阳工业开发区

当事人:福州优仕佳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刘蔚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沙帽井3号邮电公寓807室

2019年1月12日,漳州市荣昌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福州优仕佳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持530120191012015371号报关单以一般贸易货物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一批,捆绑1100292231051号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由粤BZ4809车承运从皇岗口岸入境。经查,该报关单第一项申报为铜精砂24720千克(毛重24825千克),实际进口货物数量净重24720千克,实际进口货物经取样送检鉴定为含铜含锌的灰渣(鉴定证书编号:540221619000606),属于我国目前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其余未见异常。2019年1月14日, 漳 州 市 荣 昌 企 业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福 州 优 仕 佳 仪 进 出 口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持530120191012012279号报关单以一般贸易货物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一批,捆绑110029223103号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由粤BAE425车承运从皇岗口岸入境。经查,该报关单第一项申报为铜精砂24943千克(毛重25403千克),实际进口货物数量净重2 4 9 4 3 千 克 , 实 际 进 口 货 物 经 取 样 送 检 鉴 定 为 含 铜 含 锌 的 灰 渣 ( 鉴 定 证 书 编 号:540221619001074),属于我国目前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其余未见异常。上述两次进口的涉案货物为含铜含锌的灰渣共计净重49663公斤,毛重49868公斤,经鉴定认定为国家目前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报关单证、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报告、陈述资料等 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漳州市荣昌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80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福州优仕佳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

2020年0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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