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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昂必立实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作者:小河2020-01-17 17:47:29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1月16日,青岛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岛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岛昂必立实业有限公司1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岛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黄关检违字120号

当事人:青岛昂必立实业有限公司

地 址:青岛市市南区中山路44-60号百盛商务中心35层

2019年12月2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报关单号425820190001157583。申报商品编号为2932130000,申报品名为糠醇,申报数量为50吨,申报价值为68000美元。经海关查验发现,实际货物为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危险化学品,当事人报关时未报检。当事人提供情况说明称,因对危险化学品监管政策理解有误,认为海关法检目录里对糠醇未作法检要求,所以未及时办理报检手续。

上述违法事实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报关单、箱单、发票、合同、当事人情况说明、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等证据相互印证在案。

当事人上述擅自出口未报检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计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24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

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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