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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平达顺物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作者:小河2020-01-17 18:00:42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26日,厦门海关官网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渡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渡法制罚字(一般)〔2019〕0288号

厦门平达顺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达才,企业编码:350246051L,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31FPX112。

地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区)象兴三路16号2A单元B4。

2018年8月29日,当事人委托厦门申悦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再生颗粒一批,报关单号:371120181118060613,申报品名: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再生颗粒,申报商编:3907699000(东盟协定税率0%),申报数量:143203千克,申报总价:93081.95美元。经海关放行后验估审核,实际商编:3907691000(东盟协定税率5%),与申报不符。当事人上述进口货物商编申报不实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2018年9月15日,当事人委托厦门顺安通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再生颗粒一批,报关单号:371120181118064972,申报品名: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再生颗粒,申报商编:3907699000(东盟协定税率0%),申报数量120340千克,申报总价:96272美元。经海关放行后验估审核,实际商编:3907691000(东盟协定税率5%),与申报不符。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经计核,当事人上述两票进口货物共漏缴税款人民币7.479648万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获经过、查验记录、检验报告、税款计核证明书、笔录、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7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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