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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斯帕尔斯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被处罚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作者:小河2020-01-14 14:45:37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1月10日,北京海关网站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关村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关中缉违字[2019]0043号)》显示,北京斯帕尔斯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构成税则号列申报不实。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2018年7月30日,北京斯帕尔斯科技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微区X射线荧光光谱仪一台(报关单号010420181000007314),在进口过程中申报税号为9027300000,关税税率0%,经认定,上述商品应归入税号90221990,关税税率2%,当事人公司行为构成税则号列申报不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之规定,中关村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4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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