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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麦冠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作者:小河2020-01-17 17:46:21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1月16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蛇口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圳市麦冠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国庆,联系地址: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清平路福德花园A座1906房;

2020年1月4日,深圳市麦冠贸易有限公司委托深圳市海通捷顺物流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油漆5069.47千克、固化剂186.05千克、脱漆剂979.43千克。报关单号:530420200040013238,柜号:APZU3485650。2020年1月7日,经海关现场查验发现,该批货物(油漆、固化剂、脱漆剂)属于危化品,未在属地报检。涉嫌擅自出口未报检的出口法检商品。

以上行为有有查问笔录、现场查验记录、报关单及随附材料、当事人情况说明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488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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